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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社会法人失信记录修复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6-09-09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关于印发《盐城市社会法人失信记录

修复办法(修订)》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信用办:

现将《盐城市社会法人失信记录修复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盐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829

 

 

 


 

盐城市社会法人失信记录修复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机制,重塑社会法人信用,鼓励失信社会法人不断完善自身信用,依法履行社会诚信义务,规范市级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失信记录的信用修复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及《江苏省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苏信用办〔201647号),组织对《盐城市企业失信记录修复办法(试行)》(盐信用办〔20148号)实施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修复是指社会法人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因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的失信行为,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停用或缩短失信行为记录使用期限,重建信用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失信记录是指被盐城市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记录的失信信息(包括失信“黑名单”信息)。信用修复根据信息报送或信息初始认定渠道实施,对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的失信记录,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本系统相关部门实施信用修复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用修复机构是指依法对社会法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判决的司法机关。

第五条 信用修复申请是指存在失信记录的社会法人向信用修复机构提出停用失信记录或缩短失信行为记录使用期限的请求。信用修复申请人包括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民非、社团等社会法人。

第二章 信用修复条件

第六条 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该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1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或1年内有3次及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

(二)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

(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四)5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

(五)5年内同一类失信行为已修复1次的。

(六)社会法人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七)市、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三章 信用修复程序

第八条 信用修复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信用修复机构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由盐城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平台1个月内出具的《盐城市社会法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二)受理申请。信用修复机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结合《盐城市社会法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如果有第七条情形出现的,则不予受理。

(三)提出修复意见。决定受理的,由信用修复机构根据申请人整改情况及管理要求,提出修复意见。

(四)公示。同意信用修复的,信用修复机构在互联网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社会法人或自然人提出异议的,信用修复机构重新审定申请人失信行为及评估整改情况并提出修复意见。

(五)数据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信用修复机构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本单位信息系统,同时按照信用信息报送渠道逐级报送至盐城市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并向市信用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信用修复决定书》(见附件2)。市信用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自收到《信用修复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处理。

第九条 失信信息修复期间,应在该信息上打上标识,不影响其公示与处理。

第四章 数据、资料管理

第十条 信用修复机构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记录处理档案。将申请表、相关申请材料、有关工作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等编号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市信用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记录处理档案,建立信用修复台账,将《信用修复决定书》等材料编号存档备查。

第五章 责任监督

第十二条 相关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在办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造成修复失当的,将作为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的失信记录,录入到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并列入黑名单,在诚信盐城网和相关公众媒体公开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县级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信用修复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9 1日发布实施。原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

信用修复申请

编号:

申请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E-mail

 

失信事实及

处罚结论

 

整改情况

(可附页)

 

 

 

 

信用承诺

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并在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中记录。

 

 

 

 

       (盖章)

 

 

备注:1、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时,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填写工商注册号。


附件2

信用修复决定书

编号:

部门(单位)名称

(信用修复机构)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E-mail

 

申请日期

 

信用修复申请人信息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联系电话

 

经办人E-mail

 

失信事实及

处罚结论

 

 

 

 

信用修复机构修复决定

整改审查情况

 

 

 

修复决定

□同意信用修复,该记录停发 

□同意信用修复,该记录使用有效期缩短至:      

□不同意信用修复 

 

日期:      单位盖章:

备注

 

备注:1、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填写工商注册号。

2、此表一式两份交至市信用办。


 

 

 

 

 

 

 

 

 

 

 

 

 

 

 

 

 

 

 

 

抄送:省信用办

盐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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