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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的批准
发布时间:2017-03-0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的批准
业务序号  无
业务名称 建设工程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的批准
业务名称简称  无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第128项---委托设区的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行使层级 市级行使
是否委托行使
受委托机构 设区的市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协议  无
受理机构 盐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服务处
决定机构 盐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其他共同办理部门
其他共同办理部门经办处室 盐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处
办理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符合相关法定要求。
禁止性规定
数量限制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无
办理材料目录 1、许可事项申请表。参考该许可事项申请样表填写,并附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2、工程立项文件。3、文物保护方案。(1)方案须载明下列事项: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所处位置、当前保护状态;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图,标明建设工程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位置;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安全及历史风貌保护拟采取的具体措施、保护措施的可行性报告及设计任务书。(2)涉及文物本体保护的,设计单位须具有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核发的相应文物保护单位勘察设计资质。(3)保护方案要符合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和《江苏省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编制要求(试行)》的相关要求。4、文物影响评估报告。5、省辖市(省管县)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网上办理链接 http://yc.jszwfw.gov.cn/
办公地址 盐城市城南新区府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 邮编:224005
办理时间 夏季(7月~9月):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秋冬春季(10月~6月):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
办理结果形式 审批决定书
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快递送达
咨询方式 0515-69083086 86663189
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途径 0515-69083086 86663189
监督投诉渠道 0515-88198328
流程图 另附
常见问题解答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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