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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商店设立审批(受委托)
发布时间:2017-03-0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事项名称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业务名称简称  无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依照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
第26项文物商店设立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行使层级 市级行使
是否委托行使
受委托机构  无
委托协议  无
受理机构 盐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决定机构 文物处
其他共同办理部门
其他共同办理部门经办处室
办理条件 符合相关法定要求
禁止性规定
数量限制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无
办理材料目录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申请表;
申请书;
拟设立文物商店章程草案;
职称证书;
验资报告;
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安全防范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或说明材料;
省辖市文物局意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网上办理链接 http://yc.jszwfw.gov.cn/
办公地址 盐城市城南新区府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 邮编:224005
办理时间 夏季(7月~9月):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秋冬春季(10月~6月):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法定办结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0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此事项不收费
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
办理结果形式 审批决定书
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快递送达
咨询方式 0515-69083086 86663189
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途径 0515-69083086 86663189
监督投诉渠道 0515-88198328
流程图  另附
常见问题解答  附后
 
 
 
文物保护方案应包括哪些内容?有什么要求? (1)方案须载明下列事项: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所处位置、当前保护状态;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图,标明建设工程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位置;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安全及历史风貌保护拟采取的具体措施、保护措施的可行性报告及设计任务书。(2)涉及文物本体保护的,设计单位须具有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核发的相应文物保护单位勘察设计资质。(3)保护方案要符合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和《江苏省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编制要求(试行)》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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